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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在私權利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是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公民就有權自主決定,包括如何穿衣。
穿衣自由,是指個體在選擇穿著服裝方面享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自主地決定自己的服裝風格、外觀和形象,而不受到他人的歧視或干涉。
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可以想穿什么就穿什么呢?其實也不盡然。
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里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這里的“公共場所”,主要指公眾進行活動的場所,如商店、影劇院、體育場、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公共活動空間?!吧眢w”,包括全身,當然也包括隱私部位等。
可以看到,在現行的法律規(guī)制中,都強調了“公共”二字。對于“穿衣自由”的探討,重點不在于“穿”,而在于在哪里“穿”。
有人比較隨性,在家裸露身體,既不關門也不拉窗簾,即使存在被鄰居或路人看到的可能性,也不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家中本就是私人活動區(qū)域,影響力極小。
而在公共場所,哪怕是公民的個人行為,也帶有一定的公共屬性,會對他人造成影響。因此,在大庭廣眾之下,故意裸露身體,擾亂的是公共秩序,與良好的社會風俗和基本道德觀念相違背,更不要說有違法之嫌。
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任何人都無法跳脫出時代和社會,僅僅實現自己作為單獨個體的自由。在公共場所,有些衣著打扮會給他人帶來不適的感受,或打擾到他人正常的社會活動。此時就涉及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公民在行使個人權利時,應該思考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和社會的影響,尊重他人的權益。如果只顧自己的感受而“隨心所欲”,罔顧其他公民的感受,無疑會破壞公共環(huán)境的良好氛圍,是對公共秩序的蔑視。
我們期待社會能尊重和包容不同的穿衣風格,避免用刻板印象對他人進行審視。同時,在享受“穿衣自由”的權利時,也要把握好“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限,不應讓自己的權利成為冒犯他人和擾亂公共秩序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