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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過年”,燃放煙花爆竹就是繞不開的話題。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傳出聲音:“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關于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關于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zhí)行,應當按照上位法規(guī)定的精神予以修改?!苯洔贤?,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guī)定盡快作出修改。
煙花爆竹“禁”“放”之爭可以說是曠日持久。禁有禁的道理,放有放的理由。一邊是習俗傳承、產業(yè)發(fā)展,一邊是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立足點不同,態(tài)度也判若霄壤。到底由誰說了算?首先當然是法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出了表態(tài),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的“全面禁燃令”不合法,是時候該對“一刀切”的做法進行糾偏了。
從法律效力來講,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當兩者有沖突時,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的上位法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于銷售、燃放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授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qū)域。從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規(guī)已經為限制煙花爆竹燃放預留了因時因地制宜的靈活處理空間。也就是說,煙花的“禁”與“放”,并不是一道簡單的選擇題,中間還有“限”的地帶。
然而,一些地方在制定政策時卻不分時段、不分區(qū)域出臺“全面禁燃令”。按照地方政策、法規(guī)必須遵循上位法的規(guī)定,這種“一刀切”將地方限制性政策隨意擴大化的行為,顯然有違法治精神。在一些法律專家看來,這也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剝奪。
近年來,呼吁解禁燃放煙花爆竹的聲音越來越大。2023年初,已有多地對全面禁燃、禁售煙花爆竹政策作出調整和松綁。河南、廣東、山東、遼寧等多地將“禁止”改為“限制”,規(guī)定民眾在特定時段和區(qū)域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一些依然固守“全面禁燃令”的地方,應當抓住國家敦促地方取消不合法禁令的契機,按照合法適當的原則,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優(yōu)化政策,回應民眾期盼。
一枚小小煙花,折射的是法治中國背后的法治理念。這不由讓人想到另外幾件“小事”。近日,江西、四川等地以消防、環(huán)保為由禁止居民私熏臘肉,石家莊某菜市場以治理大氣污染為由責令商戶停止面條、餅絲加工和煎餅制作。這些讓人哭笑不得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監(jiān)管上法治觀念、科學精神之淡薄,由此對社會運行和公民權益產生不當干擾。
類似簡單粗暴的施政方式,本質上也是一種懶政。面對一些歷史悠久的民風民俗,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整治對象。比如,煙花爆竹燃起的那一刻,既是傳統(tǒng)文化在綻放,也是老百姓美好愿望在升騰。簡單地以環(huán)境污染、消防安全為由一刀“切”下去,當然可以直接杜絕不少隱患,但同時也切斷了與傳統(tǒng)的聯系,切傷了與群眾的感情,也就難怪禁燃令實踐中較難執(zhí)行。
一枚煙花、一塊臘肉,蘊含傳統(tǒng)與現代的張力。能否讓它們與城市治理彼此兼容、與社會文明相得益彰,考驗著地方政府的治理智慧和能力水平。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需要多方面綜合考量,只有善于捕捉時代變化、把握群眾意見,提升法治意識和精細化治理水平,才能讓公共政策經得住法律檢驗,讓群眾滿意。